关于“金荔1”非转让股份过户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对公告的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。本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接到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,公司于2008年5月8日发布的《金荔1关于法人股注销质押公告》的事项,即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8)珠中法执字第4号之四和(2008)珠中法执字第4号之五民事裁定书,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,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4)穗中法执字第2号恢1号民事裁定,被执行人原持有的金荔科技股票社会法人股1300万股应过户至买受人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名下。日前,广东粤财投资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“金荔1”社会法人股1300万股,已办理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。
特此公告
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
二○○八年八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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